问题 | 保险受益人应该注意什么 |
释义 |
[案例一]:2005年5月,陈先生办理了人身伤亡保险。考虑到长子的家庭困难,他指定他为受益人。2009年初,陈先生因癌症住院。大儿子只是偶尔去医院看望父亲,小儿子则日夜在医院护理。陈先生知道他很快就会死。考虑到小儿子对自己很孝顺,还没结婚,他立了遗嘱,指定保险受益人为小儿子。陈先生去世后,两个儿子就10万元的保险费发生纠纷。长子认为自己是父亲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唯一死亡受益人,应该自己领取保险金。小儿子认为,只有在他父亲在他死前立下遗嘱将受益人改为自己时,他才是合法受益人。但保险公司把保险金交给了长子。小儿子拒绝了,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一是在遗嘱中直接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他人,案例二是在原受益人的基础上增加受益人。《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权要求保险金的人。”。《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自意思变更发出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人主张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无效。”(2) 受益人变更的性质一般认为,受益人变更的性质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行使个人权利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只改变个人的权利。如优先购买权、放弃所有权等财产权利。二是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委托代理权、处分权、立遗嘱权和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权、解除合同权、选择权、选择权等。 被保险人未经他人同意变更受益人。因为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固有权利,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授予受益人。这是一种对自己权利的单方面处置,他人无权干涉。从保险合同原则来看,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愿,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进行处分的个人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不会对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另外,保险受益人在本法律行为中是纯粹的营利性人,不需要承担保险合同的义务,因此变更受益人不需要征得原受益人的同意。因此,受益人变更是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或者原受益人同意,单方面表达个人意愿的行为。《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这里强调的是,改变的方式是书面的。但《保险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人主张变更不影响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保险法第三次解释改变了通知的形式,即可以采用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 由于遗嘱分为自写遗嘱、代理遗嘱、记名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包括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符合《保险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五)向保险人发出受益人变更通知的时间 遗嘱(遗嘱)变更后的受益人(新受益人)持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遗嘱或者遗嘱时,是否构成向保险人发出通知?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其他人员也可以。只要受益人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变更的,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向变更后的受益人支付保险费。(6) “保险人背书行为”的性质是变更受益人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因此无需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因此背书不应视为变更受益人的有效要件,否则背书将赋予保险人反对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我们认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背书或者加贴背书的行为,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为给付保险金提供证据,避免在变更受益人问题上发生纠纷,并且不影响变更受益人行为的效力。因此,背书与否不影响合同变更的有效性(受益人变更),背书是否完成与变更的有效性无关。(7) 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首先,遗嘱变更受益人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其次,遗嘱变更受益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保险人不得干涉。第三,新受益人立遗嘱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可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保险法》程序和《保险法解释三》的规定。此外,《保险法》没有明确书面通知的具体形式和时间。在形式上,遗嘱、信件、公证书等文件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交付书面遗嘱也应视为书面通知的形式。从时间上看,只要受益人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交付书面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即发生效力。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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