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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险的标准不同,被保险人是否按比例赔偿
释义

目前,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层出不穷。根据不同的情况,李培的标准是不同的。提前了解这些标准,可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日前,一桩较为复杂的车险索赔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出租车公司49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是北京一家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保险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原告称,出租车是原告公司经营的车辆,原告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06年12月26日,原告公司司机姚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伤者负全部责任。后来,姚某支付了伤者的医疗费,损失13367.49元。原告公司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至今迟迟不索赔。于是,保险公司被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公司,具体为:住院费9787.49元,抢救费210元,救护车费70元,经济赔偿3300元,共计13367.49元。保险公司认为,与原告租赁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保险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在这次事故中,原告出租车公司的司机没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于2006年3月16日签发了一份保险单,保险单上写明,保险公司为原告公司的一辆现代汽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17日零时至2007年3月16日24时。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6年12月26日,原告出租车公司司机姚某与受伤行人纪某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证实,季某对事故负全责,原告公司司机姚某不负责任。侯吉被送到医院治疗。治疗期间住院费用9787.49元,抢救费用210元,救护车费用70元。之后,经原告公司同意,姚某与季某于2007年2月6日签订协议,约定姚某在住院期间应向季某支付生活费800元和经济补偿金2500元,两项合计3300元作为一次性结算。从那时起,双方将不再发生费用和纠纷。协议签订后,姚某应向季某支付3300元。
    

原告的租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支付索赔。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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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