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发生时,消费者或者作为受害人的第三人可以起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可以以生产者、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无论产品缺陷是由于生产者的过错造成的,还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都有权利要求和选择。生产者赔偿受害人后,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赔偿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缺陷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产品销售者被起诉后,未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应商的,销售者仍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具有连带责任的性质,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将责任转移给他人,取决于产品缺陷生产中的不同过错主体。产品的运输人、保管人对产品缺陷的形成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运输人或者仓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要求只能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赔偿后,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向责任运输人、仓储人要求赔偿。在诉讼中,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要求运输人、仓储人承担赔偿责任分别审理,也可以将运输人、仓储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审理。因产品责任提起的诉讼,由产品生产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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