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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工哺乳期保护
释义

哺乳期女工劳动强度与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一)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3)锰、氟、溴、甲醇的浓度,车间空气中的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合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在哺乳期,女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每次半小时,两次可以一起使用。上班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禁止用人单位在哺乳期一年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
    

4。上海市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实施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女职工分娩后,应当照顾1岁以下的婴儿,每班哺乳2次(含人工喂养)。单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对于多胞胎的婴儿,每多生一胎,喂养时间为30分钟。女工哺乳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是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应计为分娩时间。
    

(2)女职工分娩后,有困难和工作许可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自行申请哺乳假6个半月。(3)哺乳假工资为本人原工资的80%。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应按出勤处理。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女性哺乳期的保护有了相应的认识。希望小编的信息能帮助有需要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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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