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标准与构成 |
释义 |
1、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房屋。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自己侵入或者不退房违反了权利人的意志,或者破坏了他人房屋的安宁,却主动侵入或者被动不退房,构成非法侵入房屋罪。 误入他人住宅、发现后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时,房子里没有人,所以不可能征得同意,消防队员闯入房子,属于法定紧急状态。本罪的直接客体一直有争议。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居住安宁权。目前,他们大多主张居住安宁权。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居住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居住成员所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特别是居住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本质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秘密、最独立的世界,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和自由的象征。居住安宁权是指公民为保护自己的居住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而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生活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违法是指违反众议院议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 侵害主要是指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和许可,擅自进入他人房屋,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和劝阻强行进入他人房屋。入侵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破门、翻窗、强行闯入等等。 入侵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暴力不是这种犯罪的必要条件。”“别人”是相对于自己的,也就是说,他们不单独或一起住在房子里。对自己而言,亲友住所也是他人住所,以非法手段侵入亲友住所也构成本罪。即使是与他人同居的,如婚后同居、离婚后分居的,也将依法成为他人的住所。另一个例子是,兄弟俩继承了父母的继承房屋后,就按照协议分房了。对哥哥来说,弟弟的家就是别人的家。相反,对弟弟来说,哥哥的家就是别人的家。我们在调查房屋时,不仅要审查房屋的所有权,还要审查房屋的实际居住权。比如房屋已经出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经转移,居住权也已经转移。业主非法侵入已出租给他人的房屋,也应构成非法侵入房屋罪。非法侵入房屋罪的另一种形式是拒不迁出,是指权利人要求迁出而拒不迁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权利人不请求回避,行为人不回避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当权利人明确要求撤销时,行为人有撤销的义务。拒不退出的,构成非法侵入住所罪。 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不撤诉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加重情节。行为人进屋后,权利人要求退房。这种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拒绝回避的,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行为人一定的时间。如果只是暗示要求回避,而行为人不回避,就不构成“拒绝”回避,当然也不构成犯罪。在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房屋的行为大多是侵害财产犯罪的手段,有的是侵害房屋成员生命、身体等人格合法利益的手段。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无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我国刑法领域仍存在争议,故笔者倾向于牵连犯。主要是因为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式,实施非法侵入居住行为已构成犯罪。一般来说,非法侵入房屋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房屋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定罪处罚是重罪。比如,行为人以强奸罪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将直接依据刑法理论以强奸罪定罪,而不是非法侵入罪。有时,故意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盗窃等涉案手段定罪,因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或者盗窃未遂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以盗窃行为定罪处罚非法侵入房屋。 2。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非法侵入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他们有的是出于报复,有的是非法侵入他人房屋,有的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威胁其成员,有的是通过非法侵入其工作人员房屋来威胁行政机关,从而在执法过程中达到自己的有利目的。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理念和标准,行政机关也不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法律不给的地方,公权力不能干涉。房子本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空间,以确保个人的私人权利。如果房子被随意闯入,也是违法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力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的前提,即公民正在实施强奸、暴力等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此外,进入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严格的程序和法定程序,如“搜查令”、“逮捕令”、“拘留令”。没有法定程序,国家工作人员无权随意检查、搜查公民的房屋。如果凭借职权随意进入公民房屋,也构成非法侵入房屋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所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公安、检察等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搜查、逮捕有关人员的尸体和物品。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搜查应当持有搜查证;查封、拘留应当持有查封、拘留证;拘留、逮捕应当持有拘留证、逮捕证。比如司法工作人员以合法程序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责,搜查、查封、扣押财产,或者逮捕、扣押等公务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第五,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体和住所,而非法侵入住所罪的客体只能是他人的住所。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房屋时,与非法侵入房屋罪一样,也违背了权利人的意志,侵犯了他人房屋的安宁权;非法搜查罪只能以行为的形式构成,非法侵入房屋罪的构成形式可以是积极侵入行为,也可以是拒绝退出不作为。未经同意或者未经法定授权,强行进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的,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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