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为2021名儿童在体育课上受伤买单 |
释义 |
1、 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中受到伤害的责任划分与成年人不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八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伤害。根据《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伤害。根据民法第1200条规定,学校不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参加活动的风险缺乏判断和认识的,其行为不构成自愿性风险行为,除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知情同意事先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当《民法典》生效时,被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将起诉其他参加人承担赔偿责任,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参与人在损害发生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他参与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1198条旅馆、商场、银行、火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及其他营业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经营者、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经营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第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行政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综上所述,体育课儿童伤害问题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应该辩证地对待。但既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学校、学生和家长就应该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解决。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学生有责任吗?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以上是对本刊编辑带来的相关内容的回答律师网. 如果您还有疑问,请访问律师网的主页向我们的律师寻求法律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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