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担保追索权纠纷的案例出发,论述了《公司法》第六十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
释义 |
【关键提示】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存在的有关问题,在确定以公司资产对外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时在我国,应当有选择地谨慎适用,必要时应当避免适用本条。公司及其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修订前)第六十条规定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涉及到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司法》(修订前)第六十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由此推论,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效力的各类案件中,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规范意图和规范属性;全面权衡各方的权益诉求和冲突,对优先保护公民权益的一方作出实质性判断;要根据案件事实判断有关当事人,注意分析判决结论的社会效果,全面说明司法判决的理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嘉德公司。 被上诉人(原原告):山东万佳公司。一审被告人:王佳。 一审被告人:徐莹。2005年11月18日,东营万家担保有限公司(甲方)与王家德(乙方)、广饶嘉德公司(丙方)签订《借款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向银行申请借款48万元,期限为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必须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为保证乙方履行到期的全部还款义务,乙方提供丙方广饶嘉德公司作为本合同履行的担保人。如因乙方未履行对银行的全部还款义务而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述担保人在甲方的还款金额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在违约金范围内计算,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期满后两年。一方违反本合同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日,被告徐英向原告出具同意书。作为王佳的配偶,徐英答应与借款人王佳一起参与偿还银行债务。另查明,王家德在签订上述贷款反担保合同时是广饶县嘉德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广饶县嘉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是张长志。2005年12月15日,抵押人(甲方)广饶嘉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东营万家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为保证借款人于2005年12月15日与乙方签订的《贷款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能够有效履行,甲方愿意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要债权以乙方根据本合同所发放的贷款金额为准主合同48万元。如果借款人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抵押品清单中详细列出了抵押品。乙方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法与甲方协商折价,以补偿主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拍卖、变卖支付人所欠债务或抵押物,取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日,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列入抵押清单的3台生产设备进行了抵押登记。2005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广饶县分行与王家德、东营万家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王家德向银行借款48万元购买商品房,借款期限为2005年12月15日至12月15日,2008贷款由东营市万佳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责任担保,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利息,罚息和实现合同项下债权的成本。合同签订后,银行向王家德支付了48万元贷款。王家德未能还款后,山东万佳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法院起诉。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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