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票据是否需要在背书前放行 |
释义 |
1、 质押票据需要在背书前放行吗? 对于质押票据,无需在背书前放行。背书质押票据时,应当记载“质押”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表背书人行使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为质押,背书时应写明“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后,可以行使票据权利。(1)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远期汇票签发后,持票人应当在到期日前或者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要求记载在汇票上的付款人承诺付款。在正常情况下,付款人承诺承兑汇票。付款人不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再行使付款请求权。此时,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未被他人承兑的汇票。否则,新的被背书人仍得不到付款人的允诺,新的票据纠纷就会产生。(2)见票即付汇票被拒付的,持票人不得再背书。见票即付的汇票,承兑后不必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随时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全额支付,票据权利就实现了,票据关系也就结束了。付款人不付款的,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背书转让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其继承人仍不能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拒绝付款的汇票不得背书。(三)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期、定期、见票后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的,应当向付款人和出票人承担损失。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的,会引起被背书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的票据纠纷。因此,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质押票据的背书,不必在背书前解除质押。质押票据的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最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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