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公司搬迁给予补偿 |
释义 |
我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将于今年11月迁往珠海。我是2004年7月进厂的。公司只给我4个半月的补偿吗?(月薪是指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公司在7月份与我续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但几天前,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公司人员表示:上次续签的合同并不完美。是否“同意”只是一张纸。它不正式,也没有内容。现在我们需要签一份正式合同。所以我几天前又签了一份。这份合同是一本内容丰富的书。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我不知道公司这样签合同是什么意思。对我不好吗?为什么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现在我们公司有些人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月底工资到珠海领取补偿金。但公司没有说我们不会去找谁?我想知道公司是怎么补偿我的?而且,从2005年到2006年,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给我发加班费,加班费翻了一番。从去年开始,只按照劳动法计算。我现在能拿回来吗?谢谢您!江西律师的回答是:如果你不同意去珠海,公司的赔偿是正确的; 续签合同,你有权要求按实际日期填写合同。这是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职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您应该在第二次与您的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经过单位这样折腾,原来你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能要求单位在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年度薪酬应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和公司规定确定。 原本,你有权就加班费问题提出索赔,但仅就时间而言,你已经超过了期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两个月),获得赔偿的可能性非常小。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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