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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财产的质押限制是什么
释义

根据《民法通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原则,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的具体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质押(即对外质押担保),这也取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或分享关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会计事务中的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才能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将动产和权利质押给第三人。在合伙实务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合伙人退伙的法律后果将发生。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允许合伙人以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向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出资的,可以继续保留其合伙人身份;如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部分财产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不会造成合伙人资格的丧失,只会造成财产份额的减少。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质押的,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以合伙人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或者拥有的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为抵押承担担保责任,但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个人财产投资的,由设定抵押的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最新信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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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5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