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交通行政处罚不满意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行政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吊销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当事人对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提出异议。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权复议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复议机关如下:1。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设立行政机关的行政部门。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道管理局、珠江航道管理局、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复议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审理和复议决定。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先没有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即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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