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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可以公开审理吗
释义

1、 相关解释如下:
    

1。从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其内容,因此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质证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当然,即使没有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应根据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下列案件将不公开审理:
    

1。国家秘密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期间,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现场。
    

4。当事人的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的,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外,任何公民,包括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得旁听。第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保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是指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即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进入“公共领域”,不进入“公共信息”或“公共技术”。保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技术和驰名技术的最显著特征,也是保持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一个为公众所知、易于获取的信息不可能享有优势,法律也不需要对其进行保护;一个已经公开的秘密将使其所有者在竞争中失去优势,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真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一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所有人创造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这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的必然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被制造或使用,才能给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任何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都可以在实践中使用商业秘密。
    

4。保密措施(保密)
    

商业秘密的保密是指权利人采取的使普通人难以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该要件强调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法律鼓励那些为权利而战的人,而不应该保护那些睡在权利上的人。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很难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信息。
    

以上是《经济学人》编辑对“商业秘密能否公开审理”问题的回答律师网,并介绍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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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