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措施 |
释义 |
1、 严格把握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特别是对申请人的财产担保,我们要看保全请求的证据和情形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提供与请求数额相当的可以执行的财产,是否提供与请求数额相当的财产,要看所提供的担保是否真实合法,否则,可能造成保管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在以下几个方面还不规范: 1,随意性。有的不按照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申请人不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只有财产担保的意思表示,或者财产数额有限的,按照适用范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金额明显少于被保全财产的金额;在某些情况下,被保全财产的金额明显超出申请人的请求范围。 2。违法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非法保全外人财产;或者非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故意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重复性。明知同一标的物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等保全而再次保全,上述问题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到。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社会效果。一是严格控制财产保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以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为限”,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的价值相等;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是指案件的标的物,即可以用于将来执行判决的财产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保全的财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归申请人所有,或者提供的担保财产数额低于保全请求数额,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虚假,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实二是对请求范围以外的保全行为或者外人财产应当予以纠正。扣押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并予以保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保全价格。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工厂、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在债务人保证不逃避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扣押有利于其生产经营的有关财产所有权证,并通知有关财产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办理财产过户手续。这样既能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加速债权的实现。对于金融、保险、文教、卫生等特定行业或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一般不采取保护措施,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冻结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冻结数额应当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等。在试点实践中,应避免过度冻结或完全冻结,使业主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重复查封冻结;避免未及时告知被冻结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保证财产所有人及时行使抗辩权。第三,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足以保障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应当相应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请,并应当及时终止。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保全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间,人民法院认为其意见合理,原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定,保全措施将依法解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的义务,财产保全措施无重大意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被冻结6个月以上,申请人不再继续要求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决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只规定了一种“错误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案件有三种:错误申请、错误羁押、错误判决。因申请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提出不必要的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准许;提供财产担保错误或者十五日内不起诉;申请自动撤回;人民法院撤销原保全令。因上述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是:季节性商品、生鲜、易腐等不适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未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处理;当事人、有关保管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人民法院使用被保全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或者财产灭失、损坏而不负责任的,由申请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错误判决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作出错误的保全令;人民法院错误采取查封、冻结或者查封与本案无关的财产的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从字面上讲,不难知道财产保全主要用于经济纠纷。金钱面前没有兄弟。正确认识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纠纷扩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财产保全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如果你需要更多的财产保全知识,你可以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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