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取回押金? |
释义 |
现年77岁的吴老太计划将搬迁资金货币化,并将其分为住房公积金。她还在市中心买一套二手房。没想到,交了1万元定金后,你要找的房子竟然是面临搬迁的房子。为了追回1万元定金,她将卖家周某告上法庭。近日,市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周某退还吴女士定金1万元。 去年12月,吴太太住的房子搬到了北京西路的房子里。她选择了货币化安置。为了住得离孩子近些,她想在市中心买一套二手房。据中介公司介绍,她与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吴太太出资22万元购买了周先生名下的产权房。
双方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当天,吴太太交了1万元定金。 吴老太太担心刚买的房子又搬走了,特地问周某房子是不是搬走了。被告说她从未听说过这一举动。但就在合同签订几天后,吴老太所担心的却被证明是现实。尚未入住的二手房纳入搬迁重建用地,近期将进行搬迁。吴老太认为,如果周某如实告知将要搬迁的房屋,她不会购买,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周某应全额返还1万元定金。 然而,周某说,吴老太询问房屋是否搬迁时,他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他的房屋被列入规划用地许可证范围,但房屋没有拆迁冻结记录,可以出售。他说合同可以终止,但定金不能退还给吴太太。庭审中,法院查明,去年8月8日,有关部门曾在房屋纠纷小区门口张贴公告,告知当地居民土地转让情况。同年12月,《静安时报》刊登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情况的报道。2003年1月,区国土局暂停办理该区房屋、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将房屋租赁户名分离,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将所购房屋列入搬迁计划,也未将固定期限列入合同条款,但吴老太曾询问周先生该房屋是否搬迁,周先生也证实了这一事实。应该说,吴老太买房有附加条件,吴老太在市中心买房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儿子在晚年照顾女性,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居所,不想再遇到搬迁。 作为国土局,该地块纳入旧区改造的公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传递房屋变动信息,公告张贴在周某住宅小区门口。作为社区居民,周某有义务了解相关内容。当然,由于公告中披露的内容并非房屋搬迁,周某此前曾向有关部门进行过询问,误认为房屋短期内不会搬迁,于是回复吴老太并进行了错误的信息传递。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1万元定金应退还吴女士。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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