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可以找哪些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释义 |
1、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直辖市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定,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定。其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应当向设立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设立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机关的部门或者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直接管理该组织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行政机关撤销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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