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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解读
释义

自2015年9月1日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期限。此后,不安全食品召回将有法律规定。一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食用后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食用后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食品安全风险,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指有虚假标签和标签的食品,应当在知道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新《办法》整合了食品安全立法的新理念、新内容,全面覆盖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监管,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停止生产经营的责任,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新《办法》强调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强调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严格依法监管。其亮点可以概括为“三个增加”+“三个一”,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三新”,即新办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开展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召回不安全食品要在主媒体上公示,提高透明度,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个一’是指一次扩大、一次改进、一次取消”,“一次扩大”是指召回主体从原来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扩大到食品集中交易的创办人、经营柜台的出租人,交易会的组织者和网上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可以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办事;过去对处罚下限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在新《办法》规定处罚至少2000元。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不主动停止生产经营,也不主动告知、宣布召回,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一取消”是指许多规定取消了限期整改的命令,修改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直接警告罚款,加大了处罚力度。
    

分级召回最迟应在30天内完成
    

问题食品召回时限根据风险程度设定,分为三级。其中,一级召回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用后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用后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食用后48小时内启动明知食品安全风险,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指有虚假标签的食品,应当在明知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新《办法》规定,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等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最高处罚3万元。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是发现食品质量缺陷后的补救措施,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严格执行新《办法》,按时召回不安全食品,确保群众安全。结合新食品安全法,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人员学习培训,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引导食品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广泛宣传新《办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要切实落实召回公告制度,形成企业强制机制,防止企业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合格率,确保公众食品安全。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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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