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法律问题,如何纠正隐名股东的名字 |
释义 |
首先可以明确,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股权持有协议已经得到相关司法解释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合同有效。实际投资者与前款所称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不得转让人民法院支持。 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在委托持股过程中,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持股协议无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如名义股东恶意侵害投资者权益,名义股东被其他债权人执行的风险,以及名义股东因此超越持股协议授权的行为,确需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的,建议详细咨询相关专业律师,采用合法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规避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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