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承包商的违约 |
释义 |
【案情简介】1985年5月30日,某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某市国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6层商务办公楼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2600m2,工程造价275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70万元,承包方式为大承包,即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1985年6月10日,竣工日期为1985年12月20日。经双方及质量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1986年2月25日,因建设工程未按期竣工,建设单位向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包人称,承包人在施工中没有使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多次分包,影响了工程进度,延误了竣工和交货时间,给我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辩称: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耽误了开工时间;在施工中,我们用的是农民的施工队伍,属于用工,不是分包。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了工程进度。发包人应负责因延长竣工时间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根据法院的判决,仲裁委员会认为,业主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或错误地提供施工图。但经设计院鉴定,提供图纸的时间不影响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发包人通过双方协商,采取零星出资方式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购买建筑材料时,应当随身携带支票,并由发包人签收。经核算,用人单位比合同多支付10万元。承包人提出的影响施工进度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由于自身的施工力量,承包商雇佣了4个农民施工队进行施工。此外,管理不善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合同结束时,主体工程只有三层楼完工。仲裁委员会认为,承包人因自身施工力量不足,雇用4个农民施工队进行施工,属于用工性质,不属于分包。因组织不严、管理不善,致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件》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依法作出如下裁定:。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赔偿发包人违约金21万元,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积极按原合同设计标准组织施工,确保了工程质量,于1986年10月31日竣工交付验收。仲裁费1300元由承包人承担。事实、适用法律和仲裁结果是正确的。建筑工程或基本建设是实现扩大社会主义再生产的重要手段。它决定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为全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创造了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决定了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我国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保障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法律形式。因此,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承包人承包工程的,应当利用自己的施工力量、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进行施工。实力不够的,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但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牟利。如果聘用乡镇施工队的劳动力,只能作为辅助工作或辅助工程,需要严格监督管理。因施工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差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法律解释] 从本合同纠纷案来看,发包单位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建设单位不能把建设工程承包出去,即使工程完工了。派出现场代表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解决业主应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交付使用,与监理不力无关。雇主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总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相互配合,认真组织施工,更快、更好、更经济地完成建设工程。我们要努力缩短工期,节约材料,降低成本,共同确保国家建设计划的完成。如不认真组织施工,或浪费材料、偷工减料、延误工期,造成施工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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