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必须在合同中行使吗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否必须在合同中行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如下: 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进行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双方就同一合同对对方负有责任。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没有提前支付的义务。 3。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 4。另一方未支付或拟支付。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付款前拒绝付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他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无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恢复履行能力,又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上述知识是小编对“合同必须行使不安抗辩权”问题的回答。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在同一合同中,不同的合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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