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生效的原则是什么?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就是说,非受要约人表示接受不是接受,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承诺的内容是要约同意,它强调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承诺实质上改变了要约,则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灵活处理了承诺与要约的一致性原则,允许承诺作出实质性改变。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未约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是对话作出的,承诺应当及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是对话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根据该法,《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在按照交易惯例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根据上述定义,由于承诺方式的不同,对承诺的有效时间有不同的确认标准:以通知方式承诺的,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生效需要某些法律要求。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承诺生效的可能性。在得到承诺后,他们应该能够遵守承诺。当本承诺不生效或本承诺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时,请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具体情况。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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