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应该向谁索取债务 |
释义 |
案例:2001年12月7日,仓先生向李先生借款。注意到“贷款3.5万元,一年一次,月利息按1.5%计算。苍,2001.12.7”。期末,仓库未能还款。2003年9月15日,李某向苍某单位要钱时,该单位负责人邱某为平息事态,主动承诺为苍某偿还1万元,并在苍某开具的3.5万元借据上注明“2003年10月30日,邱某,2003年9月15日,1万元”。逾期,邱某也没有还款。后来,李某提起诉讼,责令苍某偿还贷款本息2.5万元,邱某偿还苍某转移的债务1万元。意见分歧:本案审理中,对1万元债务的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李某向苍某寻求贷款时,邱某主动承诺偿还苍某1万元,并由自己背书支持。应该承认,1万元的债务转移成立,邱某负责偿还仓某转移的1万元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邱某只承诺为苍某偿还1万元债务,邱某背书的内容可以证明三方没有债务转移协议,属于第三方履行的情形。邱某未履行债务时,仓某应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1万元债务本息。分析: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发生债务转移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该协议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无效。第三人履行的特点是第三人未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自愿,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该债务在法律上没有转移,债权人也不能要求第三人直接履行债务。第三人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由当事人的约定决定履行,或者第三人愿意单方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在本案中,邱某自愿承诺代仓某偿还人民币1万元,以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他在仓单上的背书也是如此。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债务转移的意思,属于第三人自愿履行。第二,债务转移,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如果债务全部转移,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债务关系,原有的合同关系将消失。但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未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约定转让债务。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根据约定或者自愿代表债务人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因此,第三人只是履行的主体,不是债务的当事人。它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手段,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在本案中,李某起诉邱某还债,这显然是当事人的失格。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对不当履行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在债权转让方面,第三人已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本案是第三人的履行而非债务。邱某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民事责任,由债务人仓某依法承担。最后,法院判决苍某承担1万元债务本息,驳回了李某对邱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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