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租合同纠纷案 |
释义 |
转租合同纠纷案代理字【2008-4-51:09:00作者:王欢】 尊敬的法官: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华的委托,委托王欢律师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现代经理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贵院充分考虑。一是承租人王某凯不是原告,且原告与第三人从未建立过任何租赁关系,因此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商铺协议》及相关收据,原告已向被告支付6年共计9万元的租金,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6年内商铺能正常使用。《贷款商铺协议》附件(1)第(1)条:“乙方每月按时支付市场费用,如逾期商铺的租金和管理服务费……”中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违反了公平原则。原告向被告支付的6年租金共计9万元,月均租金1250元。承租人王义凯每月支付给第三人的租金只有830元,原告支付给被告的租金远高于承租人。王死后,债务人应当是同意继承租赁合同的继承人。因此,被告以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由推卸责任,完全混淆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2。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将商铺转租给原告,因被告不履行本应属于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而将商铺收回。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债权人追认取得处分权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没有处分权的人在合同订立后没有得到债权人的承认或者没有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根据第三方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七条:合同生效后,乙方(王某)依法独立经营,经营权不得擅自转租。经营权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后生效。庭审中,第三人表示,他从来不知道转租商铺的事,也不同意转租商铺。他坚持要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办理转租。根据合同约定,由于转租未向第三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第三方书面同意,且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转租无法生效。 关于商铺是否被收回的问题,第三方在庭审中确认商铺加了锁,原告无法使用商铺。第三人以事实行为确认原、被告转租无效,拒绝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告一直无法使用该店的事实不容忽视,因为第三方声明它没有收回该店。第三人是否因商铺转租行为解除第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是第三人与承租人的关系,与原告无关。但原告单方面锁定并拒绝原告继续使用商铺的行为,是为原告撤销商铺,原告使用商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如需帮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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