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没有经济补偿 |
释义 |
1、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没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具体措施,规定无论何种情况,用人单位试用期均为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考。(2)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这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期限。在用人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查清。(3) 为了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试用期不能在所有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完成一定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改为一年以上。(4)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条件在试用期内不录用劳动者,不需要给予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为自己争取一定权益的,应当找律师律师网为您提供帮助和最专业的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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