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
释义 |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一、权利凭证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的,质押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质权人交付质押凭证。质押合同自权利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证移交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无记名证券和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出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即生效;记名证券出质时,应当背书,即在证券上注明出质情况,然后将证券交付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日拒绝交付权利凭证的,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2) 股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份的价款,应当提存质权人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按照质权人的约定提存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股票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与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不同,股票价格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股票的担保价值也可能发生较大的波动,通过设立股票也可以规避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法律规范。为保护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股权质押的积极作用,特作上述规定。 股票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其股票转让给他人,但这不是绝对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转让股票作为质押标的的的,不受此限制。但是,出质人应当将转让股权的价款全部提前清偿质权人或者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三,债权银行使质押生效的时间与质押合同的时间不同。在股票质押中,由于股票全部委托给证券登记公司,经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使质押合同生效的,视为转让质押物的占有;未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签订的出质合同仅成立,不生效。债权银行依照法律保护的质押关系享有的质押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在债务到期前不能行使。证券公司不履行债务的,债权银行才能行使质权。由此可以看出,质押贷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不同于一般银行贷款合同的本约性质。一般来说,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但凡事有例外。凭证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后生效,股票、股票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您进行网上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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