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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不违反租约规则的例外和处理
释义

[案例]
    

2004年8月,林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次年1月将该房租给何某,租期5年。何某租住后,对这个房间进行了装修。2006年4月,该行起诉林某连续6个月未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将李先生拍卖购买的商品房强制执行拍卖,银行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李买了房子后,要求搬走。他以为是自己先租的房子,李某后来买的房子,他已经交了所有的房租,并要求一直住到租期届满。李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李某上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腾出房屋。经审理,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分析]
    

已出租且租赁期未满的房地产出售的,受让人不得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这是《合同法》中“出售不违背租赁”的原则。但现行司法解释对此原则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房屋租赁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物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时,抵押人未书面通知承租人该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对出租的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抵押人书面通知承租人该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承租人应当承担因实现抵押权而造成的损失。”本文是关于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抵押人将抵押财产抵押,然后出租出去。法律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抵押担保关系,另一种是租赁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这样,当债权无法实现时,抵押权人将抵押物变卖,购买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就不能利用租赁关系的存在对抗买受人。在本案中,李某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他有权腾出房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当承租人搬出房屋时,他将面临以下损失:
    

(1)租赁物装修费用的损失;
    

(2)租金的损失;
    

(3)经济业务甚至名誉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承担实现抵押权所造成的损失?该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时,抵押人未书面通知承租人该物已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对出租的抵押物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书面通知承租人房产已经抵押的,因实现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也就是说,只要出租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就不必承担实现抵押权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反之,只要承租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原出租人承担损失,但实际情况是房屋的损失承租人可能无法收回!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正是由于无法履行债务的出租人经济状况恶化,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那么,出租人有什么能力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呢?因此,对于承租人来说,要租赁抵押物,就必须全面、慎重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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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