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释义 |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11年8月1日9:00天气:中雨交通事故地点:方湖公路397km+80m,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基本情况:吴某,男,52岁,家住密山市**镇**村5组,驾驶黑色R45*。 王,男,27岁,家住虎林市**镇**村,黑g97**。 李,男,43岁,冀东县**镇人,乘坐黑色g97**。 汉族,女,41岁,现住**农家部,黑R45**。 刘先生,55岁,家住中共农业部。 张某,男,47岁,现住中共农业部,黑色R45轿车。 黑色g97**是捷达(非营运)汽车。 现场道路东西向,省道,水泥路面,道路笔直,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过程: 吴某驾驶一辆黑色R45**丰田吉普车沿芳湖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7+80米处,与王某驾驶的一辆黑色g97**捷达(非营运)小型车由西向东相撞,造成车辆两侧损坏。乘客李某受伤,乘客韩某、刘某、张某受伤,司机王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调查记录。场景素描。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吴的询问记录。西安的询问记录。韩的询问记录;9。刘的询问记录;10。张某的询问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吴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正确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事故原因: 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中拖拉机,电瓶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3)遇雾、雨、雪、尘、雹时,能见度在50米以内,“按照规定,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吴某。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拖拉机的最高行驶速度,电瓶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3)遇雾、雨、雪、尘、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提高,王某对事故负责。 乘客李、韩、刘和张不负责。交通警察: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确认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信。复审申请应当包括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判的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的确认。 以上是小编组织的相关知识律师网.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到律师网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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