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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后父、母有继承遗产的权力吗
释义
    案情介绍:
    老人史某某起诉再婚30年的老伴蔡某某要求离婚。然而就在离婚官司还没开庭时,蔡某某突然去世。史某某随即提起了遗产继承诉讼。昨天记者获悉,由于史某某在蔡某某病重期间,缺乏照顾,平谷法院判决减少她所分得的份额。
    由于蔡某某刚刚离世,这场诉讼一开始就充满了火药味。蔡某某的子女说,“我承认她是妈,但是她在父亲重病时都没有伺候,都没看到他最后一眼,这是尽做妻子的责任吗?”
    面对指责,史某某说,当时自己正在和蔡某某闹别扭,不愿意回去,而且自己不知道老伴病得这么严重。为此,史某某的继子女与她及其亲生女儿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无奈之下,法官只得宣布休庭。
    经法官劝导后,庭审继续。史某某的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称,要求依法继承史某某与蔡某某共同建设的将军关村的房屋12间,以及所购平谷区光明西小区房屋10间。对此,被告方代理人则表示,光明西小区的房子登记的姓名是蔡某某的儿子,与原告史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但史某某认为,购买该房子时,自己的亲生女儿也出了钱,应该算是共同出资购买,理应有自己一份。
    庭审中原被告针锋相对,就在这时,蔡家儿女又出具了蔡某某留下的遗嘱。遗嘱称,他愿意在百年之后,将平谷区将军关村属于他的财产留给两个孙子。
    本案中争夺的房产中,将军关村的农家小院在蔡某某名下。如果遗嘱真实,史某某将对这处房产失去很大份额。对于这份遗嘱,史某某质疑是伪造的。在史某某的要求下,法庭对遗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遗嘱是假的。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蔡某某去世后没有留下有效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考虑到史某某及两个女儿在蔡某某病重期间,没有前往医院探视,缺乏夫妇扶助和子女赡养责任感,因此对三人在继承蔡某某遗产时,酌情予以减少,并依次做出判决。
    对于将军关村宅院,法院判决史某某享有1/5,两个女儿享有1/15,蔡某某儿子享有2/5,蔡某某女儿享有4/15份额。对于平谷区光明西校区宅院,法院判决归蔡某某儿子所有,他支付给史某某和史某某的女儿折价款3万余元,给付蔡某某的女儿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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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