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替同事上班致残是否属于工伤 |
释义 | 【律师答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的情形是与之吻合的。首先,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尽管当时王某已经下班,但公司仍在生产,李某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其次,王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因为无论王某为自己上班还是替李某上班,都是在同一个环境,在同一个进行日常工作的地方。再次,王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从狭义上说,的确,王某擅自替班并非履行王某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此处应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李某上班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王某在具备相关资质、经验,熟悉周围环境,了解机器性能,本身也是该岗位工人的情况下,出于善意替李某上班,且同样是为了公司的生产,最终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更何况王某受伤是由于插销断裂导致飞轮飞出,而插销断裂既是机器磨损的结果,也是意外,王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不是王某替班,也许受伤的便是李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