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案材料 |
释义 | 报案材料 宣城市公安局: 2006年3月,我公司原业务员xxx代表我公司与某钢球买家企业签订钢球包机供销合同,2007年2月合同到期后经结算,我公司尚剩下31吨钢球(直径为120毫米的规格)没有用完,但xxx并没有将剩下的钢球交回我公司,而是于2007年4月擅自把这31吨钢球转卖给一家山西铁矿企业,2008年4月xxx与这家铁矿企业的合同到期后,也未将其占有的我公司钢球或钢球款交还我公司,经我公司催要,xxx表示其占有的钢球或钢球款已转交给我公司原销售经理xxx1占有,由xxx1来负责结算,后我公司联系了xxx1,xxx1虽明确表示是由其本人占有钢球或钢球款,并表示由其本人来负责偿还,但至今一直没有偿还其占有的钢球或钢球款,也一直不接听我公司电话。现我公司认为,xxx1利用职务之便将我公司31吨钢球或钢球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为此,特向贵单位报案,请求贵单位依法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向xxx1追缴侵占的钢球或折算后的钢球款,并追究xxx1的刑事责任。 注:xxx1现为宁国市xx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手机:138xxxxxxxx,137xxxxxxxx.xxx的联系电话:135xxxxxxxx,138xxxxxxxx.证人xxx2的联系电话:137xxxxxxxx.xxx。 宣城市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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