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29) |
释义 |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破产中的撤销权。 选项A错误。《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据此可知,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 选项B错误。汪某已经以为公司偿债方式出资了100万,其尚未缴纳的出资额是50万。 选项C正确。《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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