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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合同法
释义
    6.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
    11.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1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胡某先后向李某两次借款,借款数额均为100万,且均有担保。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时,第一笔借款已经到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2006年的100万借务。
    14.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选题
    51.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本题中,张某以健身方便为目的购买甲公司的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根本没有小区图纸上及项目说明中标明的健身馆,因甲公司虚假宣传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其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满足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并用。因此,张某在要求退房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示】本题与2008年卷三第54题几乎一致。
    52.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选项B错误。吴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温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知,成立表见代理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题中,若吴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限定仅授权其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授权委托已经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相信吴某享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53.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按照民法理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选项A、B正确。合同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属于形成权,而非债权请求权,它们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合同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选项C正确。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于公共维修基金涉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的特殊性,该请求权并非普通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4.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且题干也未明示受让人赖某对此知情。因此,谢某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杜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选项B说法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产权是否过户无关。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要件。
    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选项D说法错误。本题中,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产权仍属杜某所有,谢某与杜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偿还方式,但谢某无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57.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题中,王某将房屋租赁给李某,以租金抵偿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还清收据,该借款之债因抵销而消灭。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本题中,张某抵押权成立在先,李某的租赁权设定在后,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题中,王某、张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将改变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成立时间顺序,损害抵押权人张某的利益,因此该修订行为无效。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因张某实现抵押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致使王某无法合理履行出租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9.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该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指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指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本题中,该租赁合同约定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贷款作为合同终止的事实,而刘某的出现并还清贷款是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合同。
    【提示】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BD,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来看,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60.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甲公司既不能直接解除供热合同,也不能经催告后解除供热合同。但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费的,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并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61.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附义务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本题中,公司资助魏某子女次年教育经费,以魏某继续在公司工作为条件,因此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魏某次年不离职,甲公司有给付义务;若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甲公司在给付之前不能撤销资助。
    三、不定项
    86.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第86-91题。
    1)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是无名合同
    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效力待定
    D.有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本案中的《合作协议一》属于上述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因此,属于无名合同。
    选项B正确。丙公司的股东是张某与方某,甲公司并非丙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处分丙公司的股权。因此,《合作协议一》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股权转让参照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因而本案中无权处分股权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2)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
    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可知,乙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甲公司的发函,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合同已经履行,而且以金钱给付为内容,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4,000万元。
    3)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合同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作协议一》是甲、乙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履行,但甲公司指示乙公司将4,000万元支付给张某和方某,张某和方某是合同的第三人,乙是在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方某得到价款后,应当交付给丙以购买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张某、方某没有向丙支付这笔款项,导致丙购买土地使用权失败,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甲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对乙违约,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之间、与丙公司之间、与国土部门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都不存在对这些主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4)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甲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甲公司回函拒绝,是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异议,但该异议理由不成立。
    选项C、D错误。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已解除。因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顺序在后,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5)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
    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张某、方某为甲公司的股东,他们有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在平等协商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选项D错误。《合作协议二》是方某、张某和乙公司订立的一份独立的协议,合同主体与《合作协议一》的主体不同,因此,第二个协议的签订对于第一个协议不产生取代的影响。
    6)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构成单方允诺
    B.构成保证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构成单方允诺。
    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据此可知,构成保证,应当有保证人作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是代替甲公司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保证。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司法考试中也会考到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通说,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合意;二是承担人和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因对债权人有利,且未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债的关系,因此无需债权人承认;三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共同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合意。本案中,甲指示丁承担债务,可以认为债务人与承担人有债务承担的合意,而丁公司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向乙表明愿意承担债务,无需经过乙同意,因此可以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四、案例分析题
    四、(本题22分)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
    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
    2.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
    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
    3.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
    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
    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
    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B公司承担。
    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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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