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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释义
    案例:某甲因夫妻感不和于1999年离婚,其女某乙判归其生母汪某抚养。2000年某甲与丙女结婚。婚后生育有子。2005年某甲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调解,付给某乙抚养费×××元,给付甲某生母抚养费×××元,给付丙女某甲死亡赔偿金×××元。2006年元月,某甲生母及某乙以某甲近亲属为由,起诉丙女,要求平均分配某甲死亡赔偿金。
    笔者就该笔死亡赔偿应否进行分配,如何进行分配简要进行分析,欲与各同仁共探讨。
    首先,我们应明确死亡赔偿金具有何种属性,是一种物质性的财产损失,还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抑或兼是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两项性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说说法不一。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时,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地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工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步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述死亡赔偿金属物质赔偿金,而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既然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死亡赔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而由其近亲属继承?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同样不具有遗产的性质。(一)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非该公民生前所有而死亡时所遗留的;(二)《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的范围,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死亡也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四)如按遗产处理,法定继承人以久的人也可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这与《解释》第一条二款的规定相悖。因此,笔者认为,将死亡赔偿金按遗产处分也是不妥的,这是因为:(一)任何公民要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有合法依据,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二)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为无法对该费用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三)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公民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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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