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构成侵权。卖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出售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立即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专利权人享有××壁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以徐某代理销售某(福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壁炉为由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之诉。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徐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徐某从某(福建)有限公司进货销售时,并不明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被告徐某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根据法律规定,徐某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附: 《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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