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 ||||||||||||||||||||||||||||||||||||||||||||||||||||||||||||||||||||||||||||||||||||
释义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3]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201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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