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成立工伤,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基本条件 【案情】 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须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机房取铁板,剪板机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开启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袁某被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袁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劳动局受理后,向某机械厂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某机械厂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袁某的正常工作职责是对起重机臂进行焊接,无权到下料车间下料,其工作时间串岗、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不是履行本职工作,不应属于工伤。劳动局经调查后,认为袁某虽是自行操作剪板机,但其目的是为了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属因工负伤。某机械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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