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债权让与 |
释义 | 2、债权让与不同于第三人履行制度。向第三人履行,又称为代为受偿,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履行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债务人向原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清偿债务,而使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处于合同履行中的受领人,即原债权人的地位,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 (1)债权让与合同是在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基础上,由债权人和受让人直接达成债权人转让的合意,债权人与原合同关系以外的受让人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它先后存在两个虽有牵连但主体不同的合同关系;向第三人履行则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仅存在一个合同关系。 (2)在法律效力上,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后,受让人直接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虽享有向债务人的请求权,但他并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