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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意抵销的法律效力怎么样,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释义
    合意抵销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将双方互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而是合同终止的协议。《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抵销。如甲应向乙交付吨钢材,乙应向甲交付万块红砖,两种标的物的价值相差无几,双方协商一致:“一笔勾销”。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但由于合意抵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当事人得特别约定抵销的效力。
    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
    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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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