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连带债务 |
释义 | 关键词:利益第三人合同价值立法建议 引言 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其结果是财产交易的出现和日益增多。当商品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时,市场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市场交易的日益多样化越来越明显。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因此,诚实信用就作为一条原则引入市场交易中。当进行交易时,考察交易对象的信用度是降低本方交易风险的必要途径。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必然结果是部分主体信用指标的天生低下。由于其财产状况、规模等方面的欠发达,其信用指标天然的,始终的不高。但这些市场主体为社会所必需,这就形成了社会的必需性同这些市场主体低信用力之间的矛盾。 另外,市场交易本身也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其中部分交易本身高风险。尤其是当债务人为多数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相互推脱责任,使债权得不到实现。尽管如此,这些交易同样为社会所必需,这也形成了社会必需性同市场交易本身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 上述两中矛盾的解决,就导致了连带债务的出现。 一、概念 债是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存在的前提必须有债的主体的特定。但是,主体的特定并不意味着债主体的单一的。有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为一人,有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在民法上,将债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一人的,称为单一之债;将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称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多数人之债的一种,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因此,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给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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