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约保证金是否适用于借款合同 |
释义 | 一、履约保证金是否适用于借款合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是不适用履约保证金的,对借款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的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是不适用履约保证金的,对借款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的担保方式。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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