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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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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其中最常见的违约金之一就是逾期交货违约金,即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货物价值按照比例支付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根据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不同,可能是法定违约金,也可能是约定违约金。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的问题进行了如下整理。
    一、法定违约金比例
    在某些情况下,逾期交货违约金属于法定违约金。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二、约定违约金比例
    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
    综上,在确定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时,要先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是否有特殊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比例以不超过30%为宜。逾期交货违约金是卖方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但如果约定过高,则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过犹不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潍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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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