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
释义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xx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辩护人李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XXX以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唐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用于承建工程。分述如下: 1.2010年5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唐某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2.2010年11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胡某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3.2010年11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唐某某介绍,向许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4.2011年1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某共吸收资金21万元。 5.2011年2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某介绍,向宋某某共吸收资金1.5万元。 6.2011年2月至5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蒋某某介绍,向石某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7.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杨某某共吸收资金26万元(已退还0.2万元)。 8.2011年5月至6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高某共吸收资金25万元。 9.2011年6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涂某某介绍,向涂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10.2011年6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甲介绍,向朱某某共吸收资金19万元。 11.2011年7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刘某介绍,向洪某某吸收资金21.08万元。 12.2011年7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某介绍,向骆某某共吸收资金7万元。 13.2011年8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某介绍,向方某共吸收资金12万元(已退还0.6万元)。 14.2011年9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介绍,向孙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已退还1.8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案件查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以上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提供的范文资料。在现实中,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都是属于违法犯法的。我们应该杜绝这样不合法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下严格执行法律的要求,诚信对人。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您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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