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爆炸罪上诉状 |
释义 | 爆炸罪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蔡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族,文化程度初中,住XX市XX区XX大街XX号。 上诉人因被指控有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501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不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因为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具体理由如下: 1、是从危险程度来看,刑法第125条所说的“爆炸物”应当理解为军用或民用的,具有刑法意义上、能危害公共安全之爆炸物的一般特征(即高危险性、高杀伤力、高破坏力)的物质,而烟花爆竹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其危险性、爆破性、破坏力和杀伤力等不能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相提并论。 2、从传统习俗和文化的角度来看,烟花爆竹不应被列为爆炸物。自古以来,我国烟花爆竹多产自民间,很多地方的农村有自制烟花爆竹的传统,而民间也有逢年过节、红白喜事放鞭炮的习俗,已成传统。如果将烟花爆竹列为刑法第125条所说的“爆炸物”,难以契合大众的社会认知和情感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GB1165-89)》中已明确写明: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特殊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可见,烟花爆竹是一种娱乐产品,生产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危害社会,而是用于红白喜事、开业庆典、重大节日烘托气氛,作为一种用于普通大众生活娱乐的产品,不宜被认定为爆炸物。 3、从概念上辨析,烟火药是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一般是用氯酸钾、铝粉、硫磺等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燃烧或爆炸时能产生声、气、光、色、烟等效果的混合物。黑火药是指用硝酸钾、木炭、硫磺等物质制成的烟火药。显然,黑火药属于烟火药的一种,烟火药与烟花爆竹是两种不同的物品。虽然烟花爆竹内含有烟火药和黑火药,但不能简单的以烟花爆竹中所含烟火药、黑火药的份量来简单这算。正如麻-醉药品中通常都含有毒品成分,或以鸦片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但麻-醉药品显然不是毒品。更不能根据麻-醉药品中所含毒品份量达到一定标准而认定为毒品犯罪。 4、在通行的刑法学理上,国内权威学者在讲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时,也大多将烟花爆竹排除在爆炸物范畴之外,指出烟花爆竹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对象,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的,不应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论处。比如由张明楷主编的《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6页以及由高*暄、马*昌主编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8页均如是论述。因为,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也不希望发生任何严重危害后果,如果人们在不自觉的制作、买卖烟花爆竹活动中触犯重罪,并处如此重的刑罚,刑罚过于严苛。正因如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理上,多数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只是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中的部分原材料(如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因此,直接将烟花爆竹认定为爆炸物显然不妥。而公安部给河南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9月3日被《公安部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中,刊载了江西萍乡中院审理的沈*明、曾*芳危险品肇事一案。该法院对于沈*明、曾*芳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没有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论处。该判决书中写到:《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爆炸物”是指军用或民用的具有爆破性、有较强的爆破力和杀伤力的物品,烟花爆竹虽属爆炸性物品,但其本质上是娱乐性用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该判决意见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推崇,并在随后的分析中认可了该地方法院的判词说理。由此可推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种解释(烟花爆竹不宜解释为刑法意义上、危害公共安全之“爆炸物”)事实上是持赞同意见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上诉人:蔡XX 辩护人:刘XX律师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对爆炸罪相关内容的介绍,如果没有引起严重的损失可能会进行轻微的追责,但是严重的话是需要进行起诉,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有其他疑问想找律师咨询的,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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