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热门城市:廊坊律师 固原律师 阳泉律师 池州律师 河源律师 伊春律师 东莞律师 陇南律师 鹰潭律师 枣庄律师 合同的分类有很多种,其中就可以分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这两种合同的类别是合同法中的一种分类,它们区分的依据是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相同,对于诺成合同,如果不交付合同的标的就会构成合同一方的违约,并且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是不存在违约责任的,如果要追究违约责任的话,这就是涉及到另一个名词叫做缔约过失,那么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分别是怎么定义的?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在下文中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做了整理,供大家了解。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定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 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小编在文中为大家介绍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两种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负担的责任都是有区别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一方是否要交付合同标的标的物。而且那种诺成合同只要合同两方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此时合同就成立,而实践合同需要在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成立,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驻马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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