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如何理解要式合同? |
释义 |
热门城市:平顶山律师 临沧律师 洛阳律师 淄博律师 潍坊律师 巴彦淖尔律师 防城港律师 娄底律师 赣州律师 借款合同简单来说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才能成为要式合同。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又有哪些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呢?接下来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借款合同是不是属于要式合同。 一、要式合同的定义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二、借款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决了的有关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的相关回答,文中还为大家介绍了有关要式合同的定义。总之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按照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所签订的那就是属于要式合同,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三门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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