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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的条件下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释义
    免责条款常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究竟在怎样的条件下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呢?此外,在实践中,订立免责条款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文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怎样的条件下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以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所以必须加以禁止。
    二、免责条款要注意哪些事项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1、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且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
    4、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
    5、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随着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的增多,一般认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
    综上,是关于“怎样的条件下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以及“免责条款要注意哪些事项”的有关免责条款的法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在实践中,面对一些在市场中占据强势地位的卖方,我们作为消费者,有时候确实很无奈,根本就没有跟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即便是这样,当我们在遇到内容不公平的合同时,您仍然可以考虑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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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3: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