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对违规被取保人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 |
释义 | 一、再次以保证金担保不足以促使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执行取保候审时,就已经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以及违反此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因而被取保候审人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显然是明知的,而其仍然无视此后果予以违反,说明没收保证金这种不利后果对其并无足够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保证金担保并不能达到促使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效果。因而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取保候审,显然不能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从而难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 二、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公平等现象的出现。 同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状况好的,则可以通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来免受更加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无力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则可能因为提不出保证人而被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 因而笔者主张,对于采取保证金担保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在没收保证金之后,应区别情形,责令其提出保证人、予以监视居住或逮捕,而不应以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形式再次取保候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