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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签订个人债务协议不进行公证有没有法律效益?
释义
    夫妻签订个人债务协议不进行公证有没有法律效益?
    夫妻双方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你们的协议,否则,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你丈夫以你们夫妻双方共同的名义去借钱,而借钱人也以为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公正了,也只是证明你们夫妻之间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过如果借给你丈夫钱的人知道你丈夫拿此钱是去赌博,那么你就可以不用还。如果是赌债,那么久可以不用还。因为是赌博非法,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1、《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观点,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签订债务协议,而不进行公证即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是无法认定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离婚时原先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协议清偿;协议无法一致时,可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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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