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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终止审理期限
释义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即在第二种情况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在第三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在第四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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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