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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期限
释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刑诉第196条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结期限刑诉第196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1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作出决定的期限刑诉第207条第2款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次日起20日以内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减刑、假释,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刑诉第211条自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次日起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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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