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不动产未经抵押登记有效吗 |
释义 | 一、反担保不动产未经抵押登记有效吗(《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反担保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是无效的。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办理反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 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而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识为从合同。抵押合同中的主体是担保公司和本担保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但是,在反担保抵押登记中,银行既不是抵押权人,也不是申请人,要注意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 (三)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其实本质上就是一种担保,只不过权益义务的主体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交换了身份。所以同样也应当把你抵押登记手续,来确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更多帮助,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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